东南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梅震宇发布时间:2019-01-07浏览次数:4510

(校发〔2017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各部门、院(系)、直属与附属单位等校内单位,以东南大学的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公务活动、后勤保障等业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符合标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配置与管理

第四条  校领导公务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障性公务用车由总务处按照学校报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规范要求进行购置、租赁或者接受捐赠等,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由总务处汽车运输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并按照校长办公室的要求统一调度使用。

 学校各校内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公务或者业务需要且通过社会公共交通以及临时租赁用车无法解决公务出行的,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购置、租赁以及接受捐赠公务用车,相关公务用车应当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五条  学校购置、租赁、接受捐赠、管理、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教育部批准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执行。

第六条  学校购置、租赁或者接受捐赠的各类公务用车(大客车除外),发动机排气量以及价格标准等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八条  校内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须向校长办公室申报,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当年的公务用车计划编制,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递交财务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统一上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校内单位长期租赁公务用车的,须向校长办公室申报,经过批准后,须履行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流程,方可执行。对外签订的公务租车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标准公务租车合同可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财务处网页下载。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在常住地市辖区内因各类业务需要用车的,应当优先考虑地铁、公交车等社会公共交通或租用合法的社会租赁车辆。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使用学校保障性公务用车的,应提前向总务处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各单位应服从调配,不得随意指定用车车型和驾驶员,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  校内单位使用校内公务车辆的,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校内转账结算。总务处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

 校内单位因公务需要使用地铁、公交、出租车等社会公共交通或者临时租赁社会车辆产生的费用,按照《东南大学公务用车费核算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673号)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一车一本”的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总务处汽车运输服务中心和校内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保险办理、维修保养等车辆管理工作,具体细则由总务处另行制定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应进行更换评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进行。如进行其他处置(含调剂、转让、报废),须按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导致的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公务用车一切事务,如有违反,学校应当按照《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违反党内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由学校党委给予党内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下属企事业法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