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者:梅震宇发布时间:2014-08-22浏览次数:2237

(校发〔2014170号)

  

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东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拟公开信息的审核认定。

  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内的学校信息,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四、超过保密期且已解密的学校信息,需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五、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

  六、学校信息公开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或课题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七、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二)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公文等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八、学校保密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部门、单位需对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东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试行)》(校通知〔200866号)同时作废。